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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党史天天读、百年征程天天讲”主题党课微党课第二十六讲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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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1-05-07

司法为民(二)

 

       马锡五曾形象地说过:“作为法官,当你下乡找老百姓调查了解情况,恰好遇到他下地归来,这时候,你应该把他手中的牛绳接过来,帮他把牛拴好,让他在一旁喝喝水、抽抽烟,好生休息后,才跟他了解情况。”
       按照马锡五的说法,这种审判方式就是在老百姓中找寻的新的创造,如就地审讯、巡回审判、公审、人民陪审、调解等。
       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司法目的上追求为群众化解矛盾纷争,而不是单纯进行裁判;在司法过程上充分吸收民意,由群众参与调解、参与审判,充分体现司法民主;在司法结果上体现民意、向群众公开,吸收群众评价、评议,充分体现司法公开;在司法形式上突出便民、利民,一切为群众着想;在司法效果上向社会延伸,通过司法行为宣传党的政策,提倡崭新的生活方式,规范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
       边区高等法院总结指出,“调解逐渐普及了,马锡五审判方式广泛推行了,审判人员观点转变了,办案公平合理了,群众呼声变好了”。
       马锡五从自身的工作经验中得出结论:“人民群众是真正伟大的,群众的创造力是无穷无尽的。我们只有依靠了人民群众,才是不可战胜的。所以审判工作依靠与联系人民群众来进行时,也就得到了无穷无尽的力量,不论如何复杂的案件和纠纷,也就易于弄清案情和解决。”
       马锡五认为,“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审判制度建设成就之一,就是树立了群众路线的审判方法和作风。这是人民司法机关区别于旧社会的法院的一个显著标志”。
       边区实事求是、司法为民作风的养成,开创了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这些传统深刻反映了党的宗旨、理想与信念,凝聚着革命的精神和智慧,给新中国司法制度播下了人民司法为人民的司法文化种子。
       人民司法优良传统是党的优良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人民司法事业的性质、宗旨,是人民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也是中国的司法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的本质区别。
       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代表的陕甘宁边区优良司法传统对人民司法事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习仲勋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亲手开创的陕甘宁边区优良司法传统立足于国情,来源于实践,有着强大的生命力,其指导思想、工作宗旨和工作方法,在今天仍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马锡五审判方式开宗明义地阐明了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性质和宗旨,把审判机关的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将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始终,吸收群众广泛参与司法活动,以群众的视角解决群众的纠纷,为党在艰难的年代里赢得了群众的广泛支持,也成为党广泛接触民众、沟通民心的重要方式。
       这种重视群众、重视民意的审判方式既是人民法院人民性的核心内容,也是人民司法最为群众接受、最为实践认可的活的灵魂。
       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为一种方法论,体现了最为朴素的司法民主,在诉讼过程中倾听民意,注重群众参与,在裁判结果上倾听民意,注重回应群众诉求,让民意由体制外进入体制内,让裁判融合民意,体现民智。为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做好人民法院工作指明了方向。
       继承和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提升群众满意度的时代要求。我国大多数人民群众的举证能力、庭审技巧普遍不高,如果我们满足于坐堂问案,不仅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切实保护,矛盾纠纷得不到根本解决,还会割裂我们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影响司法的权威甚至党的威信。
       继承和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推动司法民主,统筹司法政策与民间善良风俗,实现司法裁判情理法的紧密结合,以老百姓看得懂、听得进、想得来的方式,处理老百姓的纠纷,回复老百姓的诉求,是提高群众满意度的时代要求。
       人民司法的根基在人民,力量在人民,如果脱离群众,人民司法事业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对人民司法事业来说,脱离群众是最大的危险。
       “与其说他们是解决纠纷,不如说他们是制造纠纷”,七十五年前习仲勋对于背离司法为民恶果的一针见血、针砭时弊,至今仍发人深思,令人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