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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党史天天读、百年征程天天讲”主题党课微党课第六讲

作者:李步云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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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1-03-24

口碑、心碑、丰碑
——《人民就是江山》读感随记之三


       我国五四宪法曾规定,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后来,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取消了这个规定。当时我想,如果首先从这个重大的法治原则问题上突破,对促进我国法制建设将是一件有意义的大事情。1978年12月6日,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即将召开之际,《人民日报》刊发了我熬夜多日撰写的文章《坚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篇文章在国内外马上引起巨大反响,被视为法学界突破以往思想理论禁区的第一篇文章,也被评价为法学界解放思想、要求法治的“第一腔”。
       1979年10月31日,人民日报又发表了我写的《论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一文。这篇文章分析了判处刑罚后罪犯所具有的相关法律权利和义务,认为具有我国国籍的罪犯在法律上依然是中国公民,只要判决没有剥夺罪犯的其他政治权利和人身权利就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不能认为犯了罪就是“敌人”或者“专政对象”。这篇文章一经发表,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引起了一场轩然大波。全国人大常委会、人民日报、公安部等收到大量来信。
       时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全国人大宪法修改委员会副秘书长张友渔教授是我的恩师,我是张老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初在北京大学担任研究生导师的开门弟子。张老是1927年入党的老党员,也是我们党高层为数不多的有过留学海外专攻宪法和劳动法经历的、受过系统高等法学教育的老同志。
       张老在主持社科院社会政法片会议时公开挺我说“李步云这篇文章的观点没有错,如果有什么不足,顶多是说早了点。”
       八二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列举了28种公民权利,增加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新规定,与西方几无区别。
       此前,1949年“共同纲领”只规定“人民”的权利;1954年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却没回答什么是“公民”。八二宪法对“公民”的定义,意味着“地富反坏右”也是公民,罪犯也是公民,都应拥有基本人权保障。没有挨过整、没有“文革”经历的人不会懂得“公民权利”的真正含义,因为只要挨过整、只要是“地富反坏右”,就曾不当公民看待,丧失做人基本尊严。

 

      (本讲作者系我国享有国际声誉的法学泰斗,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博导,中国行为法学会原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广东财经大学特聘教授,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院长,我国最早提出依法治国和保障人权的当代著名法学家,长保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